令釋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2 款 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並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等學院具有學籍者 ,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參加技能檢定
全文內容:核釋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並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專科 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申請參加技能檢定。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