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政府之公營
事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
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是以如公司保留發行新股
予員工承購部分未達新股總額百分之十,因而發生爭議者,應視為權
利事項之爭議;倘公司員工承購之股數比率已達法定額度,而勞方要
求法定額度內調高其承購比率時,則為調整事項之爭議。
二 經轉准經濟部七十八年二月一日經七十八商○○○○四○號函復:「
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保留工承購之百分係百分之十五
,如公司行新股時,其保留員工承購之股數已達百分之十者,即已符
合法律規定。又本條項保留員工承購之百分比及股款限繳日期,應由
事會議決行之,因此如勞方要求在法定額度內調高承購比率,公司是
否接受,亦宜由董事會議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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