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規定, 指定「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 檢查項目檢驗機構相關事宜
主 旨:指定「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 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指定檢查項目為血中鉛,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5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及「勞工 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6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