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應報當地主
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之期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
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同法
第 4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
時,得停止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包括例假、休假及
特別休假)。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
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二、雇主如因上開事由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停止勞工假期使其繼續工作,
本應於使勞工延長開始後或使勞工停止假期事後 24 小時內報送當地
主管機關。惟雇主於法定期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因故無法受理時
,因有通報之事實,仍符上開規定;至通報截止期限如屬當地主管機
關之下班時間或放假日,得順延至該機關次一上班日之下班前完成通
報。另前開通報,不限以紙本或特定形式報送,併予指明。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
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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