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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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職業字第 5416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規暨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191-196 頁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89年11月版)第 16-2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受理政府單位發包興建暨經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重大
公共工程得標業者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有關事項」
主    旨:茲「公告受理政府單位發包興建暨經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重
          大公共工程得標業者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有關事項」。
依    據:一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二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理」第三條。
公告事項:一  凡承建左列工程之得標業者,得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從事營造工作:
           (一) 十四項重要建設工程及其後續工程。
           (二) 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中行政院列管理要經建計畫之重大公共工程,其
                工程總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者。
           (三) 政府單位發包興建之國民住宅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
                以上,且工期在一年六個月以上 (日曆天) 者。
           (四) 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中行政院未列管之工程及其他政府單位發包興建
                之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工期在一年六個月
                以上 (日曆天) 者。
           (五) 經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公共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
                台幣二億元以上,且工期在一年六個月以上 (日曆天) 者。
           (六) 承造右列各款工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者,其工程總金額在新台幣五
                千萬元以上,且工期在一年六個月以上 (日曆天) 者。
          二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得標業者,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時,其申請表應
              先送工程主辦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應就該工程係符合公告事項一第幾
              款工程、工期及人力需求等簽註審查意見,加蓋機關印信及機關首長
              簽署章。
          三  本公告事項一之各款工程之得標者,如擬將其工程分包予其他廠商時
              ,得標業者得於報經本會職業訓練局同意後,調派其所聘僱之外籍勞
              工至該分包工程工作;但得標業者應負就業服務法所規定之雇主責任
              。
          四  於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之前,應先以合理聘僱標準,向工作場所所在地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俾使本國勞工有優先受僱之
              機會;並於辦理求才登之同一天,開始在國內三家報紙連續刊登求才
              廣告三天,自刊登求才廣告期滿之日之翌日起滿四日,如確實無法獲
              得所需勞工時,持申請文件及求才廣告報紙向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經初審取得求才證明書後,始得據以向本會職訓
              局提出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五  於報紙刊登國內求才廣告,其內容應包括1 僱主名稱2 求才之工作類
              別3 所需人才之人數4 所提供之工資、工時、工作地點5 國內勞工擬
              應徵時應前往應徵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六  國內招募本國籍營造工時,其合理聘僱標準如附表。
          七  本公告事項一、需用外籍勞工之業者,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會
              職業訓練局申請。
           (一)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事業登記證之影本各一份。
           (二) 工程合約書影本一份 (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
           (三) 填妥本會職業訓練局印製之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
           (四) 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求才證明書正本一份。
           (五)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所聘僱之國內勞工名冊 (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
                用者,應分別註明未錄用理由) 。
           (六) 外籍勞工之住宿及其他生活管理計畫書一份。
           (七) 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及受
                獎勵工程合約書金額符合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工程項目
                及數量之證明文件。
          八  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已辦求才證明書後,即可檢具前述相
              關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 (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六號十三樓
              ) 提出申請。
          九  其他申請聘僱手續及有關許可、管理事項,悉依「就業服務法」及「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時,可免費索取相關申請表件。
 (法源資訊編:附件請參閱就業服務法規暨解釋令彙編 (八十六年四月版) 第 194-
              195 頁)
備    註:1 本案薪資採計方式,均以月薪為原則。
          2 本項合理聘僱標準適於臺灣地區。
          3 有關工時、休假、勞保、福利等悉依勞基法、勞保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
          4 除法令規定者外,各公司在津貼、福利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7  月 8  日勞職外字第
  093020504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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