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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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9013098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減班休
息」期間),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應往前以「減班休息」
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主    旨:有關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即實
          施所謂「減班休息」期間),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疑義一案
          ,請查照。
說    明: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
              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同法施行
              細則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本法第 38 條第
              4 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其為計月者,為年
              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 所
              得之金額。」。
          二、考量「減班休息」期間非屬常態性之工作情形,爰年度終結或契約終
              止前最近一個月所得之工資,如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
              期間者,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
              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
          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三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第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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