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勞資會議舉辦是否得採視訊方式進行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 106 年度勞動關係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及 107 年 1 月
16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60129116 號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勞資會議議事
範圍如下:... 二、討論事項:...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
」又,同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
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
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合先敘明。
三、基此,勞資會議之舉辦是否可採視訊方式進行,法無明文規範,可依
上開規定辦理,勞資雙方本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決議。惟事業單位採視
訊會議方式召開時,會議之進行應達足堪辨識之程度及會議過程足使
與會人員得以共見共聞等原則。
四、請協助轉知轄下事業單位及工會,依上揭說明辦理。
正 本:各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
副 本: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關係司(五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