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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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4)台內勞字第 33310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9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9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4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60-46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50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42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9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未規定需另訂選舉辦法
全文內容:另查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勞方代表選舉事務,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由
          工會辦理;尚未組織工會者,由事業單位勞方推派代表辦理。選舉日期應
          於選舉前五日公告,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未規定需另訂選舉辦
          法,至事業單位自行訂有選舉辦法者,如未違反本實施辦法之規定,自無
          不可,毋庸報主管機關核備。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
  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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