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未規定需另訂選舉辦法
全文內容:另查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勞方代表選舉事務,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由 工會辦理;尚未組織工會者,由事業單位勞方推派代表辦理。選舉日期應 於選舉前五日公告,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未規定需另訂選舉辦 法,至事業單位自行訂有選舉辦法者,如未違反本實施辦法之規定,自無 不可,毋庸報主管機關核備。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 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