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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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資 3字第 1010126744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58 期 3197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核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關於設置糾察線的定義,係指工會為傳達罷
工之訴求,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罷工糾察線,勸諭支持罷工
,及設置糾察線時的各種應注意事項
全文內容:核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1  項有關設置糾察線之定義及應注意事
          項,並自即日生效:
          一、罷工糾察線,指工會為傳達罷工之訴求,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臨區
              域設置罷工糾察線,勸諭支持罷工。故糾察線之設置為罷工之附隨行
              為,非單獨之爭議行為。
          二、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得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等方式
              進行。
          三、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時,應指派足以辨識身分之糾察員維持現場秩序
              。
          四、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
              境衛生之維護,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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