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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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030130641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57 期 9816 頁
臺南市政府公報 第 103 卷 4-2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
法第 84-1 條規定之工作者,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主    旨:「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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