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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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1548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213 期 4783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期限
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
          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
          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