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期限 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 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 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