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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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40132503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231 期 53222 頁
臺南市政府公報 第 104 卷 12-6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
不列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之平均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受僱者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二十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
          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