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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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事字第 10505026382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51 期 11882-1202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相關申請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相關申請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相關申請書表」

附    件: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相關申請書表修正規定
          (一)各類別:
                1.納稅證明:配合「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之
                  修正,刪除各類別新聘及展延聘僱許可之中所列有關外國人納稅
                  證明文件乙項。
                2.扣繳憑單:配合「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之
                  修正,除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及雇主聘僱華
                  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人數超過一人者,刪除
                  除前開二類型之其他類別展延聘僱許可之中所列有關薪資扣繳憑
                  單文件乙項。
                3.諮詢電話:因應人力整體規劃,回歸由各審查同仁接聽申請案件
                  之諮詢電話,以提供直接服務資訊,至民眾一般業務諮詢則回歸
                  本部電服中心。
                4.文件非中文作成者應附中譯本:配合「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
                  人其他應備文件」之修正,擬參考第二類外國人之相關規定,增
                  加應備文件所附相關文件之文字非中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之規
                  定,至驗證方式,則依現行方式據相關令釋辦理。
                5.依據本部 105  年 1  月 29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40516707 號公
                  告,修正申請書表「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注意事項」
                  ,增加網路傳輸之申辦方式,並修正申辦作業時間、審查費繳交
                  方式及親自取件等事項。
          (二)A 類(專門性及技術性類)之 A15  其他工作:
                配合本部公告新增「外國人受僱於經設立 15 年以上,或於 3  個
                以上國家設有海外教學分支單位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簽約合作之公
                司,且限於依補習班及進修教育法所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從事廚藝
                教學工作」為審查標準第 4  條第 15 款指定工作之法制作業,爰
                配合增訂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上開工作外國人之應備文件:
                雇主與經設立十五年以上,或於三個以上國家設有海外教學分支單
                位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以下簡稱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簽約合
                作之公司,且限於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設之短期補習班簽約之證
                明文件影本。
                受聘僱外國人經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文件影本、國際廚藝相
                關證照影本、國外餐飲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知名國
                際廚藝教學機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A 類(在臺畢業僑外生評點制):
                前因考量評點制推行之初,規範雇主採評點制聘僱外籍人士從事專
                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時,於展延或轉換雇主新聘時須檢附近一年度薪
                資證明影本,以進一步檢核其是否符合原評點所預定之薪資。惟因
                若未能檢附近一年度薪資證明影本或薪資未符原評點薪資時,尚非
                可歸責於外國人轉換工作之新雇主,故擬比照 A  類(專門性及技
                術性類)申請規定,僅針對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案件,須檢附受聘僱
                外國人薪資扣繳憑單影本,爰修正原評點表說明五,刪除檢附近一
                年薪資證明影本。
          (四)C 類(學校教師類):
                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1 條之 1  規定,設有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聘
                僱外籍語文教師員額數限制,目前於雇主申請聘僱時,申請單位於
                初次申請時,須自行說明學校總班級數資料,俾利審查人員確認該
                校聘僱外籍語文教師員額符合相關規定。為減少應附文件及提升審
                查效率,擬於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增加總班級數欄位
                ,由申請單位聲明填列。
          (五)D 類(補習班教師類):
                1.因應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修正,雇主申
                  請聘僱補習班外籍教師工作,不論入國工作期間,於申請聘僱許
                  可及展延聘僱許可時,皆應檢附申請日前 3  個月內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文件正本,故配合「雇主申
                  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刪除新聘及展延聘僱許可
                  之應備文件原列申請工作期間未達 3  個月者免附之文字。
                2.依據本部 104  年 11 月 12 日召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
                  教師申請聘僱許可審查手冊作業研商會議,係因教育部之短期補
                  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針對補習班負責人已訂有相關規範,故會議
                  決議有關補習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補習班為私人設立且負
                  責人係外國人,則提供外國人護照及居留證,故增列居留證文件
                  乙項。
          (六)F 類(演藝類):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聘僱契
                約書為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之一,為使申請單位更
                為瞭解該項應備文件所需要件,並比照各類別前已修正此部分之內
                容,維持一致性,故增加其中應列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工作內容
                、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之文字。
          (七)G 類(履約類):
                1.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履約係
                  為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 46 條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契約範圍內之工作。因履約之工作內容應對應專門性、技術性
                  之工作內容,故應於申請書增加工作項目代號之填列。
                2.另履約內容摘要說明為應備文件,而非範例,故刪除範例之文字
                  。
相關圖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4  年 9  月 23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405
  114652  號令,修正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A01~A15、AP0
  - 在臺畢業僑外生評點制專用、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B00
  ~G00、R00  外國專業人員、外國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審查
  費退費申請書,並自民國 105  年 3  月 18 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24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505
  186981  號令,修正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A-01~A15、AP
  0、B~G 、申請聘僱外籍廚師「具體理由及正面效益」補充說明書、外
  國專業人員、外國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審查費退費申請書,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