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則 勞基法第三十二條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疑義 第二則 生產機械故障係事實個案認定是否屬突發事件
全文內容:「生產機械故障不宜全部認定係屬突發事件,應以其發生是否為事先不可 預知,該故障之機械是否為關鍵性生產機械,並以必要從事修護人員為限 等因素,依事實個案加以認定」前經本部函釋在案,至勞動基準法第三十 二條第三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 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十二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