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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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動三字第 2386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行政解釋彙編(86年4月版)第 110-11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由職業工會加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不
得予以抵充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
          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之規定,本案雇主既未為勞工申報加保,而由職業工會加保,發生職業災
          害時,其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自不得予以抵充。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5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
  0140419 號函,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未合部分,自 111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