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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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0)台勞動一字第 2019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8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8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31-43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4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8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21-522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76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關於台中港務局於契約制碼頭裝卸作業人員工作規則中訂定「停工處分」
之懲罰條文,是否適法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第六款規定,工作規則包括獎懲事項,惟得否由雇
          主於工作規則中規定「停工處分」作為懲罰條文,並無明文規定。
          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規定「停工處分」原則上可予同意,惟停工處分之要件
          、停工期間之限制,及停工期間有關薪資如何給付?或除薪資以外之其他
          勞工權益是否受停工處分之影響?此均應於工作規則中明訂,以杜絕爭議
          。
          主管機關對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之規定訂立工作規則報請核備時,
          應詳加審查,尤其是停工期間與勞工違反情節是否相當?又「停工處分」
          影響勞工工作權益極大,故停工期間不宜過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