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就業服務法第廿九條及第卅四條中規定所稱之「雇主」及「員工」適 用上之疑義
全文內容: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一條「為促進國民就業……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律之規定」。及第二條「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之規定 。凡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進用之人員,均應在本法適用範圍內,本案所進 用人員如係依據財政部所發布實施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 構人事管理準則」或「事務管理規則」等辦理,因該準則等屬行政命令, 而非為法律,均應適用就業服務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