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職業字第 04125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規暨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37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廿九條及第卅四條中規定所稱之「雇主」及「員工」適
用上之疑義
全文內容: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一條「為促進國民就業……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律之規定」。及第二條「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之規定
          。凡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進用之人員,均應在本法適用範圍內,本案所進
          用人員如係依據財政部所發布實施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
          構人事管理準則」或「事務管理規則」等辦理,因該準則等屬行政命令,
          而非為法律,均應適用就業服務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