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工資應如何發給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前經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七日 74 台 內勞字第三○二六六五號函釋在案,其不計入請假期內者,工資自應依勞 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至於連續請事假完畢後適逢公司例假日,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 條規定給予例假,當日工資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雇主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