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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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動二字第 6201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0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25-22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2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29-23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51-252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1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關於員工全月出勤惟因作業疏忽被扣生產獎金以致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是
否違法疑義
全文內容: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事
              業單位發給勞工之各項獎金如屬該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其發
              放要件、發放標準及數額自可由勞雇雙方協議定之,惟勞工於正常工
              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總額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  另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
              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
              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