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指定保險業等十行業及法律及會計服務業 (律師、會計師除外) 之工作者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一 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
(一) 保險業。
(二) 不動產業。
(三) 廣告業。
(四) 設計業。
(五) 商品經紀業。
(六) 顧問服務業。
(七) 租賃業。
(八) 其他工商服務業。
(九) 個人服務業。
(一○) 電影片映演業。
(一一)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 (律師、會計師除外) 之工作者。
二 指定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
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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