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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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保三字第 002658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彙編(91年版)第 270-27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於領取老年給付後,如實際再
受僱從事工作,得由僱用單位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全文內容:有關建議勞工於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再就業,准予參加職災保險一節,查
          為促進中高齡勞工再就業之機會,並保障其工作安全,本會業以八十七年
          三月三十一日台勞保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函示「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工
          作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在案,無一定雇主或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於領取老年給付後,如實際再受僱從事工作
          ,得由僱用單位依上開規定辦理加保。
          另有關建議將無一定雇主職業勞工納入勞保失業給付適用對象或給予失業
          保障一節,查勞保失業給付與其他勞工保險給付有別,其他勞保給付係以
          所有勞工因遭遇傷病事故喪失全部或一部分勞動能力時給予保險保障,較
          無保障對象之限制,由於無一定雇主職業勞工,或無僱傭關係,或僱傭關
          係不明確,失業認定困難,易生爭議,有鑑於此,先進國家失業制度均以
          勞動年齡內之特定受僱勞動者為對象,我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爰參考先
          進國家施行成例,以僱傭關係明確之本國籍被保險人為給付適用對象,惟
          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於不適用勞保失業給付者,免收其失業給付適
          用部分之保險費。又為促進無一定雇主等勞工之就業安全,本會已訂定「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乙種」,其津貼種類包括求職交通津貼、臨時工作
          津貼、訓練生活津貼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無一定雇主職業勞工可逕向
          全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