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動二字第 003134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69-27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1年版)第 257-258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1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之疑義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
          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
          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
          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