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我國人透過仲介公司前往外國打工度假乙案,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外交部 101 年 7 月 31 日外亞協資字第 10104355370 號函
辦理(如附件)。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9 條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從事職業介紹、人才仲介及甄選服務時,應
告知所推介工作之內容、薪資、工時、福利及其他有關勞動條件。」
;另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0 條第 2 款規定,「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同法第
65 條規定,「達反... 第 40 條第 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
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考量近來國人赴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踴躍,如 貴府所轄管之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涉有從事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度假者,
請轉知渠等應向本會申請設立許可,始得從事上開就業服務業務。
四、另為保障求職民眾權益,請 貴府加強督導管理轄管內涉有從事海外
打工度假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時,應依本辦
法笫 29 條規定,詳載工作內容及相關勞動條件且不得有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2 款規定之情事。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
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
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
副 本:本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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