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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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1010501888C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65 
條,國人赴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踴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涉有從事仲介
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度假者,應申請設立許可,始得從事仲介
前往外國打工度假等就業服務業務
主    旨:有關我國人透過仲介公司前往外國打工度假乙案,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外交部 101  年 7  月 31 日外亞協資字第 10104355370  號函
              辦理(如附件)。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9 條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從事職業介紹、人才仲介及甄選服務時,應
              告知所推介工作之內容、薪資、工時、福利及其他有關勞動條件。」
              ;另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0 條第 2  款規定,「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同法第
              65  條規定,「達反... 第 40 條第 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
              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考量近來國人赴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踴躍,如  貴府所轄管之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涉有從事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度假者,
              請轉知渠等應向本會申請設立許可,始得從事上開就業服務業務。
          四、另為保障求職民眾權益,請  貴府加強督導管理轄管內涉有從事海外
              打工度假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時,應依本辦
              法笫 29 條規定,詳載工作內容及相關勞動條件且不得有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2 款規定之情事。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
          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
          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 
副    本:本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