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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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04013074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臺南市政府公報 第 104 卷 5-4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法令規定,勞工如有請假之事由,雇主依
法應給假,勞工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
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主    旨:有關勞工使用通訊軟體辦理請假疑義乙案,請轉知所轄事業單位,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04  年 4  月 20 日院臺綜字第 1040130616 號
              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
              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勞
              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勞工請假時,
              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
              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
              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
              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
              並公開揭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
              動契約中約定。爰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
              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
              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
副    本:本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