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或獎金核發作業相關規範中訂定「三節獎金(即
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以核發時在職,並有實際從事工作,提供勞務者
為限」是否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4 年 11 月 2 日北市勞就字第 104409580
00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
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
處分。該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
減損。
三、復查事業單位倘依民俗發給勞工之年節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
事項,有關其發放之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
,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報請當
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核備後並公
開揭示之,惟不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否」為是否發放之依據,
亦不得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另為不利之處分,以落實性別工
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
四、旨揭三節獎金如因民俗節慶於特定期日發給,以「在職與否」做為核
發獎金之依據,尚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規定「其他不利之
處分」之虞。至各該事業單位之三節獎金是否屬節金性質,仍應依個
案事實認定。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 本: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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