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8 條規定,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 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之網路傳輸申請方式相關事宜,並自 105.09.01 生效
主 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之網路傳輸申 請方式,並自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8 條。 公告事項:一、為提供更便捷之申辦管道,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 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 應者名稱時,得依本公告事項二網站所公布之資料格式及網路傳輸方 式辦理。 二、上開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之資訊網站網址:http://ghs.osh a.gov.tw/。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勞職授字第 1110205 986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