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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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9013130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請
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
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
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主    旨:所詢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9 年 7  月 27 日府授勞二字第 09938443500  號函。
          二、查內政部 74 年 5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函:「一
              、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
              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
              、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
              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
              計入請假期內」。次查該部 74 年 11 月 9  日(74)台內勞字第 3
              61967 號函「本部 74.05.13(74) 台內勞字第 315405 號函所稱『
              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
              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
              、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故該函所稱「三十日」係以工
              作天計算。
          三、復查本會 81 年 11 月 23 日台 81 勞動 2  字第 37882  號函略以
              :「內政部 74.11.9(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稱:『... 勞工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
              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
              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
              。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
              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
              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四、另按勞工請假規則定有勞工可請假之日數,至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
              所給予之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併予指明。
          五、隨文檢附上開函釋影本各一份供參。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勞動條件處(均含附件)

附    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 74 年 5  月 13 日
          (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
全文內容: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
              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
              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附    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 74 年 11 月 9  日
          (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
全文內容:本部 74.05.13  (74) 台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五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
          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
          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
          假期內。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81 年 11 月 23 日
          台 81 勞動 2  字第 37882  號
全文內容:一、台端 81.11.17 來函悉。
          二、內政部 74.11.9.74 台內勞字第三六一九六七號函稱:「... 勞工依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
              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
              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惟勞
              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定有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事業單位如優
              於該條規定給予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有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
              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
              定。
          三、所詢可否續請普通傷病假乙節,檢附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