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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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6050635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基本工資調整方案之外勞膳宿費配套措施,應由勞雇雙方於入國前協
議明訂於勞動契約,其議定數額應合理作價,並建議以新臺幣 5,000  元
為參考上限,雇主不得於契約存續期間,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以免影響外
勞權益
主    旨:有關基本工資調整方案之外勞膳宿費配套措施相關規定,請適時對外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第 3044 次會議對「基本工資調整之影響及配套措施」報告
              案院長提示(影本如附)辦理。
          二、查為配合基本工資調整方案,行政院配套措施中建議外勞膳宿費得以
              新臺幣 5,000  元為參考上限部分,按產業類外勞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規定,薪資得經勞雇雙方協議,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
              物給付之。依上開規定,膳宿費應由勞雇雙方於入國前協議明訂於勞
              動契約,其議定數額應合理作價,並建議以新臺幣 5,000  元為參考
              上限。又雇主不得於契約存續期間,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以免影響外
              勞權益。
正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
          縣政府、新竹市故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
          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
          臺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職業訓練局(外勞作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