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新化學物質屬 標準登記第一級者得免申請核准登記之相關事宜,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一級者,其製造者或輸入者已依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法取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得免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 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