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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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民國 86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63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視其情節,定期停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或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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