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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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22 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

現行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