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調解委員為無給職。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調解委員出席調 解會議或處理其他勞資爭議工作時,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等相關費 用。
六 調解委員出席調解委員會議或處理其他勞資爭議工作時,應遵守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二章調解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