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條文檢索結果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登記審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5
五  調解委員為無給職。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調解委員出席調
    解會議或處理其他勞資爭議工作時,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等相關費
    用。
6
六  調解委員出席調解委員會議或處理其他勞資爭議工作時,應遵守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二章調解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