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檢索結果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甲類物質。但供試驗或研究者,不
在此限。
前項供試驗或研究之甲類物質,雇主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
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管制性化學品之
乙類物質,除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外,應
依本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