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關機關、團體發現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循預警通報程序
陳報警訊:
(一) 積欠勞工工資逾二個月者;其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五百人以上,逾
一個月者。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二) 積欠勞工保險費 (含工資墊償基金) 或健康保險費逾三個月,且金
額分別在三十萬元以上者。
(定期通報:勞保局、健保局;適時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
(三) 單月提領勞工退休準備金逾提撥總額三分之一且三個月內未依法提
撥者,但其獲准暫停提撥者除外。
(定期通報:中央信託局;適時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
級工會)
(四) 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於六個月內資遣勞工逾所僱用勞
工總數三分之一,或一次逾三十人;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二百人以
下者,於六個月內資遣勞工逾所僱用勞工總數三分之一,或一次逾
二十人。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各地
區就業服務中心)
(五) 全部或一部停工逾一個月。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六) 發生重大勞資爭議事件。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七) 發生嚴重虧損情形。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八) 經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者。
(定期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通報:各級工會)
(九) 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經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罰二次仍不提撥者。
(適時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十) 資金、設備有異常大量外移情形者。
(適時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級工會)
(十一) 其他有不當關廠歇業之虞者。
(適時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級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