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條文檢索結果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3
參、對象與資格:
一、申請對象: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制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
    其訓練期間滿一個月 (含) 以上具下列身分者。 (全時日制係指每週
    白天上課四天以上每月訓練時數並達一二○小時)
 (一) 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
 (二) 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險人之失業者。
 (三) 負擔家計婦女。
 (四) 中高齡者。
 (五) 身心障礙者。
 (六) 原住民。
 (七)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八) 急難救助戶。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申請資格:
 (一) 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之失業者,年滿十五歲 (含國中畢業生) 至六十五歲,其申請之
      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保險三個月以上 (營造
      業及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則不受上述工作累計達三個月或參加勞工保
      險三個月以上之限制) 。
 (二) 負擔家計婦女,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以戶為單位,其
      工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源且有扶養親屬者。
 (三) 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
 (四)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殘障手冊 (或身心障礙手冊) 者,以下通稱「
      身心障礙手冊」。
 (五) 原住民,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
 (六)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生活扶助戶
      內,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年滿六十五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
      者。
 (七) 急難救助戶指以家庭為單位,其全家人口以直系血親,或同一戶籍
      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有下列情事之一,
      經鄉、鎮、 (市) 區公所發給証明者。
      1、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有生命危險者。
      2、戶內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須住院治療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致家
          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人口失業、失蹤、入獄服刑,致家庭生活陷
          於困境者。
      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5、其他遭遇急難事故,經認定確需救助者。
三、申請人僅能就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
    住民、生活扶助戶及急難救助戶等適用對象,選擇其中一種身分申請
    。
四、申請人請領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以兩年內未領取訓練生活津貼及相關訓
    練津貼為原則。
5
伍、補助標準:
一、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補助訓練生活津貼壹萬元,如另有扶養
    親屬者,除負擔家計婦女須扶養親屬二人 (含) 以上外,其每戶每月
    加給新台幣二、○○○元,最高均以補助十二個月為限。
    須扶養親屬對象係指 (一) 申請人之直系親屬及配偶均無工作能力者
     (二) 申請人之父母無工作能力且有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兄弟姊妹者
    ;前述扶養親屬對象中,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 (含) 之間,均需檢
    附無工作能力或仍在學者之証明。
二、前項訓練期限係按各職類實際訓練起迄時間按月計算,其零數未滿一
    個月但超過 (含) 二十天者,且訓練時數達八○小時者,以一個月計
    算。
三、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如有申領政府其他各項補助每月總計金額應以不
    超過現行基本工資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