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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助範圍: 
    各職類養成訓練、進修訓練教材及經本局核定之其他訓練班次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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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助發展教材項目:
 (一) 政府已訂頒有課程規範之養成訓練職類,其全期訓練所需之整套教
      材。
 (二) 政府已訂頒有課程規範之養成訓練職類,其單元之完整教材。
 (三) 課程計畫報經本局核備有案之養成訓練職類,其全期訓練所需之整
      套教材。
 (四) 課程計畫報經本局核備有案之養成訓練職類,其單元之完整教材。
 (五) 本局訂頒有課程大綱之各種進修訓練班別之全套教材。
 (六) 其他本局同意研究發展之職業訓練教材及編譯國外優良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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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附則:
   (一) 受獎助研編之訓練教材,應參照單元式訓練方法及編序教學法,
        由淺入深循序漸進之方式編製。
   (二) 受獎助研編或編譯出版之訓練教材,其著作權依著作權法之規定
        。受獎助單位並應與著作人訂約,使本局有權出版、翻譯,以及
        發行本局出版之教材。
   (三) 受獎助編印之教材,如經發覺為抄襲,由本局通知受獎助單位或
        其他相關單位處置,並追回稿酬。
   (四) 受獎助編印之教授,封面應註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補助 (機構全銜) 編印 (編譯) 」字樣,內頁亦請列表註明召集
        人、主編、助編、審查委員之姓名、職稱與服務單位。
   (五) 未能依申請獎助之計畫進度完成研訂工作者,經本局認定無法繼
        續完成時,接受獎助單位應無條件退還已具領之全部費用,並中
        止其向本局申請獎助研究發展教材三年;但因特別原因致無法依
        計畫進度完成研訂工作,得於原訂完成期限前一個月報經本局同
        意後,延長完成期限,惟以一次為限。
   (六) 未能依申請獎助計畫完成期限或本局同意之延長完成期限完成交
        驗者,本局得訂三十日以下期限催告,逾期仍未完成者,本局得
        按日扣減獎助經費總金額千分之一,並中止其向本局申請獎助研
        究發展教材一年,對於超過當會計年度仍未能完成者,本局得視
        同其已無法繼續完成,並依附則第五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