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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資格:依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並領有公司設立、營利事業登記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受進口損害產業、製造業或服務業 (金融服務業、
    流通服務業、通訊媒體服務業、醫療保健康及照顧服務業、人才培訓
    、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業、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文化創意服
    務業、設計服務業、資訊服務業、研發服務業、環保服務業、工程顧
    問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 之企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優質型:92  年、93  年連續兩年本國員工人數成長或營業額成長,
    訓練體制健全、績效卓著之企業
二、培育型:具辦訓意願及發展潛力之中小型企業;但服務業不在此規模
    限制。
三、企業如兼具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

※企業規模參照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申請條件      │實收資本額│  前一年  │經常雇用│限制條件│
├──────┐│ (新台幣) │  營業額  │員工人數│        │
│資格、產業、││          │ (新台幣) │        │        │
│規模         \│          │          │        │        │
├─┬─┬───┼─────┼─────┼────┼────┤
│優│製│大  型│8000  萬 (│    /    │200 人 (│92、93年│
│質│造│      │含) 以上  │          │含) 以上│連續二年│
│型│業│      │          │          │        │員工人數│
│  │  │      │          │          │        │成長或營│
│  │  │      │          │          │        │業額成長│
│  │  ├───┼─────┼─────┼────┼────┤
│  │  │中小型│8000  萬以│    /    │未滿 200│92、93年│
│  │  │      │下        │          │人      │連續二年│
│  │  │      │          │          │        │員工人數│
│  │  │      │          │          │        │成長或營│
│  │  │      │          │          │        │業額成長│
│  ├─┼───┼─────┼─────┼────┼────┤
│  │服│大  型│    /    │1 億 (含) │50  人 (│92、93年│
│  │務│      │          │以上      │含) 以上│連續二年│
│  │業│      │          │          │        │員工人數│
│  │  │      │          │          │        │成長或營│
│  │  │      │          │          │        │業額成長│
│  │  ├───┼─────┼─────┼────┼────┤
│  │  │中小型│    /    │1 億以下  │未滿 50 │92、93年│
│  │  │      │          │          │人      │連續二年│
│  │  │      │          │          │        │員工人數│
│  │  │      │          │          │        │成長或營│
│  │  │      │          │          │        │業額成長│
├─┼─┼───┼─────┼─────┼────┼────┤
│培│製│中小型│8000  萬以│    /    │未滿 200│    /  │
│育│造│      │下        │          │人      │        │
│型│業│      │          │          │        │        │
│  ├─┼───┼─────┼─────┼────┼────┤
│  │服│大  型│          │1 億 (含) │50  人 (│    /  │
│  │務│      │          │以上      │含) 以上│        │
│  │業├───┼─────┼─────┼────┼────┤
│  │  │中小型│    /    │1 億以下  │未滿 50 │    /  │
│  │  │      │          │          │人      │        │
└─┴─┴───┴─────┴─────┴────┴────┘
*優質型企業
一、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 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
        班至少 10 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赴
        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 補助訓練課程:企業提列 94 年度訓練計畫,並自本局核定日起至
      94  年 11 月 15 日辦理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學分班等活動不予補助
二、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企業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申請
      單位應將年度訓練計畫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
      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 本局自 94 年 5  月 5  日至 94 年 6  月 20 日止受理申請,並
      得視實際需要延長之。
三、審核作業: 
 (一)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企業申請資格及申請
      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與實
      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模、訓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
      力等核定經費。
 (二) 除進行書面審查外,本局另定審查場地與時間,由企業派員提案口
      頭簡報說明年度訓練計畫,評審委員就其訓練機制與環境、訓練績
      效與經營發展、企業責任與社會貢獻等。
四、審核標準: 
 (一) 企業經提案審查通過者,每一企業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
      費之 70 %為上限,補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 70 萬元;如依本局規
      定實施職業訓練護照,經審定優先補助。
 (二) 評審項目及權重:
      1.訓練機制與環境……50%
      (1) 辦理訓練的規劃與執行能力
      (2) 辦理訓練的裝備與設施
      (3) 訓練模式的特色與創新性
      (4) 企業訓練提昇員工的體驗及價值
      (5) 企業主管人員參與及重視訓練程度
      (6) 塑造學習型組織
      2.訓練績效與經營發展……40%
      (1) 訓練績效與管控機制
      (2) 經營團隊管理執行力
      (3) 財務制度及營業成長與獲利情形
      (4) 企業轉型或升級具體結果
      3.企業責任與社會貢獻……10%
*培育型企業: 
一、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 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
        班至少 10 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赴
        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 訓練課程:企業所提列 94 年訓練計畫,自本局核定日起至 94 年
      11  月 15 日期間辦理之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學分班等活動不予補助
二、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企業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申請
      單位於所規劃年度訓練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一次提出,備齊申請
      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 本局自 94 年 5  月 5  日正式受理申請。
三、審核作業: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企業申請資格及申請補
    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與實地訪
    查,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模、訓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核
    定經費。
四、審核標準:
    每一企業訓練費用,依 94 年 1  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計,每一員工
    最高補助 1  萬元。僱用本國員工人數在 50 人 (含) 以上,補助金
    額最高為新台幣 50 萬元整。
    符合各要件之一者其補助比例之上限以下列原則辦理:
    1.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 50 %:
    (1) 92  年、93  年或 94 年設立者。
    (2) 93  年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較 92 年成長者。
    (3) 93  年營業收入較 92 年或 91 年成長者。
    (4) 投入研究發展具有績效者 (93  年度研究發展費用較 92 年或 9
        1 年增加或近三年內曾獲得專利及其他研發有具體績效者) 。
    (5) 服務 (產品) 品質改善具有績效者 (93  年、92  年及 91 年曾
        經受有關機關表揚者或有具體績效者) 。
    2.其他非屬上開要件者,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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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企業應檢具下列文件 (請依所具資格選擇繳驗文件) : 
 (一) 申請表 (如附表一)  
 (二) 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
      人數、訓練時數、開結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表
      二) 。
 (三) 訓練預期績效評估表 (請詳填公司簡介、公司營運狀況說明、問題
      分析與解決方案、上 (93) 年度訓練成果及本次訓練預期績效等資
      料,如附表三) 
 (四) 公司設立、營利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 其他應繳驗之文件: 
      1.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 (91  年 1  月、92  年 1  月、93
        年 1  月及 94 年 1  月) 之影本。
      2.近三年 (93  年、92  年或 91 年)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影本
        。
      3.研究發展或品質改善具體績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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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注意事項: 
一、申請企業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如有變更時,
    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 (或提前施訓日) 一週前,將變更之計畫,函報
    本局核備後實施。
二、接受補助企業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等事宜:
    1.企業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相
      關訓練訪查事宜 (如電話訪談) 。
    2.企業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3.企業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
      效評估事宜。
    4.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企業,由本局以公開儀式表揚並於本局相關網
      站分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三、申請企業辦理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並送
    本局核定者,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額度:
    1.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
      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
      。
    2.受訓學員出席人數未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3.未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4.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合者
      。
    5.未配合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四、申請企業辦理訓練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
    並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 3 年內不再補助辦理各類職
    業訓練:
    1.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2.有轉包或另行委託辦理之情事者。
    3.辦理之訓練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定
      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4.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
      查訪查證屬實達 3 次以上 (含) 者。
    5.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6.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函告
      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申請企業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企業自 94 年起,不得連續3年申請本計畫補助。
六、接受補助企業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
    其情形時,應確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企業辦理本訓練計畫,如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撤銷、廢止
    、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3 年內不得再申請任
    何訓練補助,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