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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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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內權益證券及基金投資應置研究、交易、交割及保管人員,並依下
    列規定作業: 
(一)研究人員負責總體經濟、個別產業發展趨勢及上市、上櫃公司營運
      等基本資料之分析,每月應提出投資分析報告(含所持個股評等)
      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重新檢討評估至少一次,經審議小
      組審議通過並陳報總經理核准後,在授權範圍內按日擬定買賣國內
      權益證券及基金計畫表。
(二)交易人員根據買賣國內權益證券及基金計畫表所列標的、價位及數
      量,視盤勢在適當時點審慎處理交易事宜。
(三)交割人員負責股務、帳務及其他業務,每日編製買賣日報表、庫存
      明細表等相關報表,送總經理核閱。有關除息及其他重大事項,應
      在前項庫存明細表上備註。
(四)保管人員負責保管印鑑證明章及自行保管之開放型受益憑證。 
(五)遇股市或上市、上櫃公司發生重大情事,須立即為授權範圍外之買
      賣時,得隨時陳報審議小組召集人核准後交易。
(六)購買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應先提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並陳報總經理核准後執行。
(七)投資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應先評估簽准後辦理。
(八)買賣國內權益證券及基金時,以證券交易所核准方式委託證券商辦
      理。
(九)買賣國內權益證券及基金,其交割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庫存國內權益證券及基金依市場價格,每月評價。
(十一)買賣種類、金額及收益等,應於實施次月提報監理會。
    前項交易、交割、保管人員不得兼任,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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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
      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由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連同下列有關文件向勞保局申請:
        1.經濟建設或投資計畫之概要。
        2.還款來源及利息暨本金之償還方式。
        3.現金收支預估表。
        4.權責機關核定指撥特定還款財源或主管機關核准借款之文件。
        5.截至申請日及前三年之財務報表,無財務報表者提供預決算資
          料。
        6.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之經濟建設或投資計畫預算資料或金融機構
          之保證書,鄉、鎮、縣轄市公所申請借款者,並應檢送其上級
          政府償還保證書。
        7.其他應個別申借案件需要而應檢送之資料。
  (二)各級政府有積欠勞工保險保費補助款者,應俟繳清後辦理。
  (三)貸款申請案件經受理、評估後提審議小組審議,評審通過簽報總
        經理核定後由本局通知申借單位辦理簽約手續,並依工程或投資
        需要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
  (四)申借單位應依工程或投資計畫及償還借款計畫確實執行,勞保局
        得視需要派員查核其執行情形。若申借單位未按投資計畫執行者
        ,視為全部到期,並終止契約要求其償還全部借款。
  (五)申借單位到期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時,除由勞保局辦理催收手續
        外,並報請主管機關函知該申借單位之主管機關協助追索。
  (六)本借款之借款利率及償還期限,由勞保局視申借單位及其運用計
        畫之性質,以個案核定之。
  (七)貸款對象、貸款利率及貸款償還期限及有關條件等,應於實施次
        月提報監理會。
  (八)申請單位民營化之日,雙方借貸契約終止,已撥貸部分視為全部
        到期,應於移轉民營前一日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尚未撥款部分
        停止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