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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
 (一) 各機關於完成機具採購驗收手績後,應於各項設備明顯處以噴漆方
      式,噴上「就業安定基金○○年度補助購置」,及製作財產標籤註
      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設
      備名稱」、「購置金額」、「購置日期」、「使用年限」、「保管
      單位及人員」、「財產編號」等項,並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年限使
      用與保管。
 (二) 所購之設備須拍照存證,並列入財產清冊。
 (三) 依國有財產局函釋: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編列補助其他單位購置
      資本門設備財產,既經完成法定程序,就補助之性質而言係屬贈與
      ,受補助單位購置之設備財產請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自行列帳管理
      。
 (四) 接受設備補助費之各機構上級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派員前
      往所屬職訓機構實地訪視及盤點上年度所購置機具設備保管使用情
      形,將訪視結果報告表通知該機構或作必要之改善並副知本局。
 (五) 有關本局補助各機構購置之機具設備,得由本局不定期派員查點,
      並請各機構適時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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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
   (一) 補助各機構購置各項設備等資本支出計畫,各受補助機關到遲應
        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訂購手續,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驗收付款並結案。
   (二) 輔助各機構購置訓練機具設備計畫,其全年度計畫執行進度未達
        百分之八十者或全年度前九個月之計畫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
        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依規定相關主管人員將受議處,並於二
        年內不予補助。
   (三) 本項設備補助,所購置之每項設備應為新品且限耐用二年以上,
        單價金額超過新台幣壹萬元 (不含壹萬元) 以上者,且不得購買
        消耗品。
   (四) 本項補助費限用於購置訓練機具設備資本門設備財產,不得移用
        為委託招標代辦佣金、招標公告報費、教室隔間裝修等費用,如
        有不實經查證屬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並於二年度內不予補助
        。
   (五) 核定之訓練機具設備計畫未經函報本局核准修正,不得自行變更
        機具設備採購項目、規格、數量或運用標餘款另增購其他設備,
        如有不實經查證屬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並於二年度內不予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