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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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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與作業手冊之擬訂、規劃、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IMS)之規劃建置及修改事項。
(三)公告本計畫,徵求訓練單位。
(四)公告訓練品質計分卡(以下簡稱  TTQS)評核結果
(五)公告本計畫核准訓練單位及課程。
(六)召開各項會議(訓練課程複審會議、實地訪視評核行前說明會及檢
      討會、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研習暨回流教育)等。
(七)本計畫之協調及彙整各職訓中心執行績效之統計資料。
(八)督導職訓中心辦理本計畫及執行情形之檢討等事宜。
(九)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及課程宣導等事宜。
(十)辦理實地訪視評核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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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二)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申訓資格、訓練計畫檢核及訓練
      單位課程初審。
(三)訂定轄區內重點產業訓練策略與目標,並報本局核備。
(四)協助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計畫教師(建置專業師資資料庫提供
      給訓練單位參考使用)。
(五)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事宜。
(六)協助訓練單位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七)審查參受訓學員補助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參訓學員補助經費
      。
(八)協助修正本計畫及作業手冊等相關事宜。
(九)辦理訓練品質查核(不定期不預告抽訪)、申訴受理及管控等相關
      事宜。
(十)召開各項會議(包括辦理本計畫公開說明會、訓練品質計分卡研習
      會、訓練單位承辦人員工作業務暨資訊系統操作說明會、期末檢討
      會議、工會團體說明會、聯合招訓相關活動及其他相關會議等)。
(十一)本計畫執行期中、期末績效成果報告。
(十二)督導訓練單位追蹤受訓學員結訓三個月後之後續追蹤。
(十三)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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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補助參訓學員標準如下:
(一)以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
      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每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
      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在職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學員全額訓練費用
      ,每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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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計畫課程執行方式如下:
  (一)訓練單位應審查參訓學員是否符合補助資格,向符合資格者收取
        百分之五十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其簽訂契約(依作業手冊規定
        ),且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
        班時,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將開訓資料函送相關文件至轄區職訓
        中心。
  (三)訓練單位申請辦理之訓練計畫經核定公告後,若須計畫變更,應
        依作業手冊規定提報職訓中心同意辦理。
  (四)訓練班次結訓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
        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結訓資料至職訓中心,審核通過後職訓
        中心核撥補助經費至實際辦訓單位,再由該單位轉撥予學員。
  (五)訓練學員缺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或經訓練單位
        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均不得發給結訓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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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
        助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
        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局未核定之費用。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領補助費。
    (四)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五)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
          本局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行政、會計核銷等作業未依作業手冊辦理,或變更訓練計畫內
          容未函送職訓中心備查,經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八)招生廣告不實或預先廣告經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九)經本局職訓中心取消該班次補助,未依契約內容退還已向學員
          收取之訓練費,經去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十)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