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並於三年 內不再補助辦理職訓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者,或以其他單位 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向職訓局申請補助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職訓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 估,經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十六、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職訓局或職訓中心 撤銷、廢止、終止補助者,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三年內不得 再申請其他在職訓練計畫;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並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