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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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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應以內部訓練之方式規劃。
    申請單位預定參訓員工人數未達一定人數者,得聯合其他符合本要點
    申請單位資格者辦理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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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單位依前點規定請領相關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請領訓練補助費:
      1.請款之領據。
      2.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3.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4.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5.原始支出憑證。
      6.訓練紀錄表。
      7.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8.申請當月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及結訓日當月最近一
        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
      9.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二)請領訓練津貼:
      1.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2.訓練紀錄表。
      3.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
      4.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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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本
      局不再補助其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一)浮報訓練經費。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請本計畫相關補助。
  (三)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
        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本計畫補助。
  (四)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查訪,經告知後仍不配合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