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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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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前點第一款所定資格之醫療機構,應備具下列書件,向職安署提
    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開設職業傷病門診時間表。
(四)門診醫師之執業執照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五)加入所屬服務區域內認可醫療機構之協議書影本(格式如附件二)
      。但服務區域內無認可醫療機構者,得跨區與最近之認可醫療機構
      取得協議。
    前項第四款所定門診醫師之執業執照,其所載執業場所與申請之醫療
    機構名稱不符者,應另提供門診醫師申請報備支援經核准之證明文件
    。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服務區域,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醫療區域
    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之六大醫療照護區域設定之。
    網絡醫院位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者(以下簡稱
    離島網絡醫院)不受第一項第五款服務區域之限制。
    符合前點第二款所定資格之醫師,應備具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及醫師
    執業執照影本,向職安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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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網絡醫院應配合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參加所屬服務區域內認可醫療機構或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舉辦之個
      案研討活動。
(二)開設職業傷病門診,應有使勞工可清楚辨識職業傷病門診時間之標
      示、將門診資訊登載於該網絡醫院之門診時間表單或網頁,及使醫
      療機構內掛號或服務臺相關人員清楚瞭解該職業傷病門診的服務,
      以協助職業傷病勞工看診。
(三)應於醫療機構門口或其他易於識別之適當處所掛置職安署提供之「
      勞動部補助職業傷病診治網絡機構」字樣標誌掛牌。
(四)提供服務之相關文件及報告書,應使用職安署統一製作之網絡醫院
      專用章。
(五)網絡醫院之職業傷病門診醫師異動或門診時間異動達三個月以上者
      ,應檢具異動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開設職業傷病門診時間表
      、醫師執業執照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合格證明影本,送職安
      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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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申請文件及提出佐證資料內容虛偽不實。
  (二)申請補助資格條件或期間不符。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未親自門診、未辦理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及
        職業傷害個案通報或通報不實。
  (四)其他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