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債務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其規
定如下:
(一)運用原則:
1.本基金可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包含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
短期票券及其附買回、附賣回條件交易、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銀行、證券、保險等事業發行具保證性質之
固定收益商品,或其他具債務性質之有價證券。
2.投資債務證券,應選擇債信良好之債券,以獲取利息或資本利得
為原則。
(二)購買國內短期票券,應視本基金之收支情形,控存適當額度之資金
,供做短期調度之用,並符合下規範:
1.本基金可投資短期票券之種類如下:
(1)國庫券。
(2)央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3)央行儲蓄券。
(4)銀行之承兌匯票。
(5)金融機構保證或免保證商業本票。
(6)本基金存放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2.買入國內短期票券之保證、承兌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等級必須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外商銀行在臺分支機構以其總行信用評等為準)
: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3 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
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
-3 等級以上。
(5)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
3 級以上。
(6)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twn) 級以上。
3.免保證商業本票之發行公司信用評等適用前目規定。惟信用評等
資料應至少每一年檢討一次。
4.買入短期票券,如該保證、承兌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等級不符合第
二款第二目條件,但發行公司之信用評等符合者,亦得為本基金
買入之標的。
5.本基金投資免保證票券及保證、承兌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等級不符
合第二款第二目條件,但發行公司信用評等符合者,其總額不超
過買入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五。
6.買入由同一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其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金融
機構已保證之商業本票總額度百分之十;買入同一發行公司免保
證之商業本票,其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發行公司流通在外餘額百分
之十。
(三)投資國內金融債券、無擔保公司債及有擔保公司債,該債券或保證
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之一。但債券為公營銀行發行或保
證機構為公營金融機構者,得不受信用評等之限制: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
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信為 Baa3 等級
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 twBBB- 等級以
上。
5.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 Baa3.tw 等級以
上。
6.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
信為 BBB- (twn) 等級以上。
(四)投資前款各債務證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投資於私募之國內金融債券、無擔保公司債及有擔保公司債時,
投資單位須先提出評估報告,並按相關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程序
進行投資。
2.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發行公司
淨值百分之十。
3.投資於同一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總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
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累積總額百分之十。
(五)購買國外短期票券應符合下列規範:
1.本基金可投資短期票券之種類如下:
(1)國庫券。
(2)可轉讓定期存單。
(3)銀行之承兌匯票。
(4)商業本票。
2.買入國外短期票券之保證、承兌金融機構或發行者信用評等等級
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3 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
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
-3 等級以上。
(5)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
3 級以上。
(6)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F3 (twn)級以上。
(六)投資國外債務證券,該保證金融機構或該債務證券發行者或該債務
證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
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信為 Baa3 等級
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上。
(七)前款投資國外債務證券前,投資單位應定部位限額、持有年限、授
權額度等相關作業規定。
(八)投資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以轉換其所表彰權益證券為目
的者,不適用第三款與第四款信評規定,惟其表彰之權益證券應與
本基金已投資權益證券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
(九)投資於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銀行、證券、保
險等事業發行具保證性質之固定收益商品,其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
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發行評等達 Baa3 級以
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
。
5.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Baa3.tw 級以
上。
6.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發行評
等達 BBB- (twn) 級以上。
(十)投資債務證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從
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