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工第一次申請生活費用補助前,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 就業。 繼續請領者,應按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並需檢 附二次求職紀錄。 前項求職紀錄,指經求才單位核章之介紹結果回覆卡。 每次補助期間以該次推介就業日為起算日期,且二次求職紀錄須在推 介就業日起三十日內之期間。 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勞工保 險傷病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津貼、補助 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訴訟補助者之期間,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