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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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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支用範圍如下:
(一)用人費用:民間團體進用人員及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及勞健保費
      。
(二)其他費用:民間團體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
      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
      服務費、雜支等。
(三)進用人員技能培訓費用:
      1.與當地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合作,採移地訓練方式辦理。
      2.自行辦理職業訓練計畫,所需費用依本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編
        列標準編列,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核定後執
        行。
(四)諮詢陪伴費用:建立專家學者諮詢陪伴機制,依計畫需求編列每月
      固定時數之出席費及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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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進用人員:依各職務工作性質每人每小時補助最低新臺幣(以下同
      )一百元,每日最高以工作八小時,每月最高以工作二十二日為原
      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
      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專案管理人: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每月補助二萬五千元、二萬九千
      七百元或三萬四千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
      實銷為原則。
(三)其他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四)諮詢陪伴費用:出席費及差旅費依本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
      銷應行注意事項編列,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補助期間最長自核定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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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組成審查會,針對重建計畫
    內容可行性、效益、所需用人費用、其他費用、職業訓練費用及諮詢
    陪伴費用辦理審查及核定。
    審查會設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主任
    或秘書兼任。並設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
    業服務中心遴聘之。
  審查重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民間團體組織承載力足以順利執行所提計畫內容。
(二)計畫所提工作項目符合災區需求,工作內容清楚、確實,並搭配合
      理之專長條件限制。
(三)職業訓練或在職訓練計畫能具體提升進用人員之職能。
(四)計畫能整合區域內政府部門、民間或企業認養資源。
(五)計畫效益能以量化數據衡量。
(六)明確之計畫實施進度,並以甘特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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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間團體應於重建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人
    員推介、進用及派工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之名額,本會職業訓練局
    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予註銷。
    民間團體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勞健保費印領
    清冊)、職業訓練費用、諮詢陪伴費用及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
    ,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
    民間團體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
    立就業服務中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