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評審小組組成:
(一)評審小組分為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分別各置評審委員七至二十
三人,由本部遴聘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所推派之代表
組成,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分別各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一人
。召集人負責綜理評審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審事宜
。
(二)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任務為提供下列評審工作之諮詢或協助審
查:
1.評審工作執行及檢討。
2.辦理評審事宜。
3.評審成績疑義及爭議申訴案件處理。
4.其他與評審工作相關之諮詢意見。
(三)初審小組擔任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以決定入圍決審名單。
(四)決審小組依據入圍決審名單與書面資料進行實地審查、決審會議
,決定得獎名單。
(五)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評審委員應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1.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2.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法人、團體或其關係人申請之評審。
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評審委員知有迴避義務者,該評審小組召集
人應停止其執行該項職務。
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評審委員有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該評審小組
召集人認該評審委員無須迴避者,得請其繼續執行職務,或該評審
小組召集人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委員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