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條文檢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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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須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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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政府資訊及卷宗(以下簡稱檔卷)
    ,應事先填具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部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卷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卷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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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供應用之檔卷,其內容含有前點第一項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
    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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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煙、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使用墨汁、墨水、修正液、原子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錄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部網路系統。
(六)不得破壞本部提供應用之器材設備。
(七)不得有其他不符應用目的之行為。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
    部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有暫離檔卷應用處所之必要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員保管;應用影
    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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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應保持檔卷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