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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儲槽滿槽安全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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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全球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產品延緩出口,部分事業單位儲槽
儲存大量危害性化學品,如安全管理不良,易發生火災、爆炸或中毒等危
害,事業單位應依化學品特性及其儲存方式實施風險評估,並採取必要之
安全衛生措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相關安全注意事項例舉如下:
一、應於儲存區設置清楚之化學品危害標示,如標示破損或不清楚時應立
    即更換。另儲存區或鄰近作業場所應將安全資料表(SDS )置放於明
    顯處,並易於取得。
二、應定期實施儲存設備及其相關設備系統之檢點,確保其完整性,如出
    現腐蝕、損壞或變質應即時予以處理,相關定期檢查或檢點項目建議
    可參考表 1  及表 2。
三、儲存之化學品具高危害性或接近儲槽最大儲存量時,應視情況提高檢
    查頻率。
四、應詳實記錄儲槽內容物存量,確認其是否超過儲槽最高液位限制,並
    採取必要之控制措施。
五、應確保儲存之化學品與不相容物質隔離,避免發生不相容反應。
六、應確保緊急應變計畫及相關應變措施於儲槽滿槽時仍可有效運行,並
    保持通訊暢通及定期實施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