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0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pre>本辦法依勞動檢查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pre>
<pre>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 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二、乙類:指下列工作場所或工廠: (一)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58184;啶,從事農藥 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二)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 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三)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三、丙類: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 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丁類: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 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pre>
<pre>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製程修改:指危險性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 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二、液化石油氣:指混合三個碳及四個碳之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之碳氫 化合物。 三、冷凍用高壓氣體:指使用於冷凍、冷卻、冷藏、製冰及其他凍結使用 之高壓氣體。 四、一般高壓氣體:指液化石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以外之高壓氣體。 五、加氣站:指直接將液化石油氣或壓縮天然氣灌裝於「固定在使用該氣 體為燃料之車輛之容器」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六、審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之書面審查。 七、檢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及設施之現場檢查。</pre>
<pre>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 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 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